11月28日消息,据深圳特区报报道,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近日裁定,在劳资纠纷案件中,用虚拟货币支付工资的约定无效,明确指出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不应且不能作为工资支付标准。 案件中,周某主张其与公司约定月工资4.5万元,其中2.5万元以USDT形式支付。但法院认定,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相关约定违反法律法规,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公司同意额外支付虚拟货币工资,因此不予支持。 法院同时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赔偿周某1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明确要求工资应以法定货币支付。法官提醒,用人单位不得以虚拟货币支付工资,劳动者有权拒绝并要求以人民币支付,以确保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