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市范坡法庭庭长:比特币“挖矿机”具有财产属性
本站消息,近日,禹州市人民法院范坡法庭受理了比特币“挖矿机”纠纷案件。范坡法庭受理该案后,在审理过程中,经过主审法官耐心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陈某当庭返还部分货款,剩余部分承诺每月返还直至完毕。至此,该起纠纷顺利化解。 范坡法庭庭长付攀表示,比特币是互联网技术发展后在互联网环境中生成的虚拟物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但本案中,双方纠纷的标的物“挖矿机”,是专门用于运算生成比特币的机器设备,本身具有财产属性。在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应属有效合同。同时,也提醒广大群众,比特币不具有与我国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投资要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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