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男子遭仙人跳痛失6枚btc:虚拟货币是否属于刑法财产犯罪保护对象
来源:律海流深
一、案情回顾
2024年,成都发生了一起利用比特币实施的新型敲诈勒索案件,引发社会对虚拟货币法律属性的广泛讨论。35岁的软件工程师王树(化名)因持有6枚比特币(按案发时市值约50万美元),成为犯罪团伙的目标。
犯罪团伙通过推特账号“比特币聪儿”伪装成年轻女性加密货币交易员,以提供肉体交易为诱饵,与王树建立联系。经过数月交流,双方约定于2024年12月1日在成都某高端酒店见面。然而,当王树进入房间后,自称“聪儿朋友”的李少林带人闯入,以伪造的“证据”威胁其名誉,并强迫王树通过手机应用当场转账全部6枚比特币(价值40万美元)。作案后,犯罪团伙迅速逃离,而“比特币聪儿”的社交媒体账号仍在持续发布引诱信息。目前,警方已介入调查,并警示公众警惕此类针对虚拟货币持有者的骗局。
二、法律分析
此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虚拟货币是否属于刑法保护的“财物”? 若答案是肯定的,犯罪团伙的行为则构成敲诈勒索罪;若否定,受害者的权益将难以通过刑法途径追责。
1. 虚拟货币的法律地位:政策限制与财产属性的冲突
我国监管部门自2021年起明确禁止虚拟货币的流通与交易,规定其“不具有法偿性”。然而,这一政策定位并不直接否定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从司法实践来看,虚拟货币的以下特征使其符合刑法中“财物”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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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价值性
比特币等加密货币具有全球流通性,可通过交易兑换为法定货币或实物商品,其市场价值已被广泛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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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控制性
持有者通过私钥对虚拟货币享有排他性控制权,具备财产权的核心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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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移性
通过区块链技术,虚拟货币可被转移、交易,甚至成为犯罪行为的直接目标。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已将“电力、燃气、网络虚拟财产”等无形物纳入盗窃罪对象。尽管虚拟货币未被明文列举,但其与“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高度重合,司法实践中已有判例将其视为财产。
2. 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与本案适配性
根据《刑法》第274条,敲诈勒索罪需满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或要挟手段,强行索取公私财物”三个要件。本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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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有目的
犯罪团伙通过“仙人跳”制造威胁场景,明确要求王树转移比特币,主观意图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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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胁手段
以曝光隐私、损害名誉为要挟,迫使王树产生心理恐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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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取财物
比特币作为具有经济价值的虚拟财产,符合“公私财物”的实质内涵。
即使我国政策禁止虚拟货币流通,但刑法保护的是公民对财产的合法占有状态,而非财产本身的合法性。例如,毒品虽属违禁品,但抢劫毒品仍构成抢劫罪。同理,虚拟货币持有者的财产权益应受刑法保护。
3. 司法实践趋势:虚拟货币犯罪入刑已成共识
近年来,司法实践已有认可虚拟货币作为刑法财产犯罪保护对象的案例。如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22 年判决的一桩案件中,嫌疑人利用技术漏洞入侵某数字资产交易平台,盗取价值5000万元虚拟货币(含比特币等),变现200万元。朝阳法院认定虚拟货币具有财产属性,属盗窃罪保护法益,以销赃数额定罪量刑,判处二人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
三、结论
虚拟货币虽被政策限制流通,但因其经济价值与控制性,仍属刑法保护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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