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利用虚拟货币变相换汇 合法套利还是非法经营?
来源:检察日报
“虚拟货币带来的往往不是利益,而是法律风险!利用虚拟货币提供跨境兑换及支付服务赚取汇率差,实现外汇和人民币的价值转换,属于变相买卖外汇,构成非法经营罪。近年来,以虚拟货币为媒介的新型犯罪还可能涉及诈骗、洗钱、非法集资等,大家应保持理性,切勿参与。”11月18日,江苏省建湖县检察院结合办理的一起以虚拟货币交易为媒介的新型犯罪案件,组织干警深入社区、街道、银行等地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向群众宣传虚拟货币犯罪的主要形式,解读虚拟货币交易的法律风险,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投资观念,共同营造抵制虚拟货币交易的良好氛围,从源头上遏制涉虚拟货币犯罪。
在这起案件中,三个“95后”小伙以虚拟货币交易为媒介,从事买卖外汇“生意”,短短数月就完成交易650余次,兑换外汇近3000万元。经建湖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林某等三人日前被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六个月,各并处罚金。
2020年初,25岁的林某因文化程度不高,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当时虚拟货币市场一片繁荣,他在网上了解到很多人靠炒币一夜暴富,便也想借助虚拟货币实现咸鱼翻身。后经朋友介绍,他和高中同学颜某一起在本地的一个工作室做起了虚拟货币“搬砖”。
所谓的虚拟货币“搬砖”,实际上是一种虚拟货币交易模式,他们在币安、火币两个不同的交易所平台上买卖虚拟货币,低买高卖赚取差价。那时,林某只是从事单纯的虚拟货币“搬砖”,直到2020年8月10日,林某在一次交易中偶然认识了一个微信昵称叫“王子”的尼日利亚人。双方添加微信后,“王子”称在银行或外汇公司买卖外汇费用高,想通过林某把当地的法定货币奈拉兑换成人民币。
怎样操作才能绕开外汇监管将奈拉兑换成人民币?林某很快想到了一个完美方案:“王子”在当地用本国法定货币奈拉在币安交易所购买泰达币,然后转到林某币安交易所的账户,林某将泰达币出售给国内币商换成人民币,再转账到“王子”提供的中国境内银行账户。林某事先根据泰达币当天的挂牌价下浮5%确定收购价,再以挂牌价卖给国内币商,从中赚取差价。全程只需简单操作和沟通联络,无须垫付资金,就可以“空手套白狼”。第一次交易半小时就完成了,赚了300元,这让林某尝到了甜头,认定这就是一条发财路。
2020年9月,林某和颜某决定辞职出来单干。他们置办了一部工作手机,注册了一个工作微信号,专门用来联系尼日利亚客户、国内币商和进行虚拟货币交易的操作。2021年1月,林某、颜某二人的银行账户因频繁的大额资金流入被限制交易,他们便让同学谢某加入,让谢某提供银行卡接收资金。
“我当时有份正式的工作,但是收入不高,经常手头拮据,听他们说做这个赚钱快,而且时间自由,利用零散的时间就可以完成,我就同意了,没想到这是犯罪。”案发后,谢某追悔莫及。
很快,谢某跟着林某学会了基本操作,三人便开始轮流操作,一人负责一个星期,每天操作不到两个小时,他们把这门外汇“生意”做得“风生水起”。
2022年6月17日,三人在各自家中分别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2022年10月,建湖县检察院依法介入,联动公安机关会商研判案件性质,积极引导追踪跨境资金链,督促公安机关及时调取境外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充值、提币交易记录、犯罪嫌疑人微信聊天记录及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据。
经侦查发现,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林某、颜某变相买卖外汇2129万余元。2021年1月至4月,谢某加入后,三人变相买卖外汇838万余元。“变相买卖外汇看似人民币与外汇之间没有发生物理流动,但实质上绕开了我国外汇监管,影响我国金融市场稳定,同时导致国家掌握的经济数据失实,影响汇率、外汇储备调整等金融决策,危害巨大。”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
2024年1月26日,案件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我不知道泰达币的来源是尼日利亚,我做的只是普通的虚拟货币‘搬砖’赚差价,属于合法套利行为,不构成犯罪。”讯问室内,林某这样说道。
面对林某的狡辩,办案检察官通过比对境内外交易记录,提取聊天记录中存有涉及外汇兑换的内容、与兑换记录相关的国内收款方的证言,逐一查明涉案资金的转换过程、犯罪数额及犯罪嫌疑人对虚拟货币的来源和性质的认知。在严密的证据链面前,林某终于承认其明知泰达币是尼日利亚人用于支付国内收款方的货款,并认罪悔罪。后林某等三人退出全部犯罪所得。
检察官审查认为,林某等三人以虚拟货币为媒介,提供跨境兑换及支付服务赚取汇率差额,系利用虚拟货币的特殊属性绕开国家外汇监管,影响外汇管理的有效性和合法汇率的稳定性,扰乱了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应当依法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2月26日,建湖县检察院对林某等三人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并结合三人的犯罪事实以及情节分别提出量刑建议。4月29日,法院经审理采纳检察机关的罪名认定与量刑建议,分别判处林某、颜某有期徒刑五年,各并处罚金;判处谢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三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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